简 介 章 程

衢州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简介


       衢州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成立于2013年12月,是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社会组织。设有中共衢州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支部委员会、衢州新生代企业家政协委员会客厅和衢州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妇联组织。衢州市新生代加强组织建设,积极服务社会,投身公益事业,助力支持当地文旅、体育运动产业发展。衢州市新生代由衢州市内外年轻优秀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包括创一代、接班的创二代、上市公司或知名企业高管和在外衢籍青年优秀人士)自愿组成,目前有380多名会员,平均年龄33岁左右,21%会员担任市区(县)人大、政协职务。

      本会有11家上市公司,分别是仙鹤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硕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母公司——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宝红建筑工业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公司多家,中小企业200多家,行业涉及造纸和纸制品、商贸服务、机械制造、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瓷制品、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土木工程建筑、中草药制造、机电设备销售、餐饮、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房地产、酒店服务、金属制品、农副食品、非金属矿采、家具制造、纺织等诸多领域。

     本会紧紧围绕“爱国、传承、创新、守信、奉献”的精神,按照“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引导会员增进交流、提升自身素质、拓展创业平台、奉献国家社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联谊会宗旨,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传承浙商精神、推进企业创新。搭建会员与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的沟通交流平台,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人才、金融等服务。提供合作交流和互通信息、教育、培训、考察等服务,培养会员的创业创新能力。引导会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投身公益事业。

       本会诚心希望与社会各界的朋友们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共创新的辉煌!


衢州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衢州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英文译文Quzhou new generation of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衢州市内年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 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衢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衢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衢州市总商会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仙霞中路21号国资大厦副楼4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传承浙商精神、推进企业创新;

(二)搭建会员与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的沟通交流平台,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人才、金融等服务;

(三)为会员提供交流合作和互通信息;

(四)为会员提供各类教育、培训、考察等服务,培养会员创业创新能力;

(五)引导会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投身公益事业;

(六)开展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要求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所属企业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在本市范围内的年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父辈企业中担任职务的、在衢自主创业的、留学归国创业者的等),与本会工作联系密切的代表人士;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维护本会信誉;

(五)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经办公室初审并考察;

(三)提交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四)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一周;

(五)办公室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培训、讲座和各类活动;

(四)政治安排享有优先推荐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不按时缴纳会费的,本会将书面通知提醒,若通知后三个月内仍不缴纳会费的,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和缴纳办法;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会员企业中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热心本会工作;

(四)善于团结,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检查指导办公室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06月0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